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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治国家发展的实际,未来的宪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逐步完善宪法监督机构,强化宪法实施监督的实效性,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宪行为。

人权一般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李龙教授在其所著《宪法基础理论》一书中,列专章讨论了宪政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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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宪政民主的体制架构中,在全社会确立宪法与法制的权威,施行法治,对权力的使用作出明确的规范,对掌握权力的人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监督与制约,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异化,切实地保障公民权利。他认为,早期宪法的重点是保护人权,特别是人身自由。这本身一方面说明了人权问题的确关系重大,已经深入社会各个阶层的观念之中。而修宪过程对任何一种制度的增加、变更、废止都应以而且只能以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最终依归。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

人权,不再是一种虚无缥缈的政治口号,它正在进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同时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主体上看,人权包括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而个体权利又有公民权利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权利。{4}参见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中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在所养。在这两种不同体系的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过程中,先后也经历了三种不同形式的宪政形式:君主宪政、共和宪政和民主宪政,虽然这三种宪政都强调分权与制衡,但是其指导精神的重点不同。但是,这部宪法在施行了3年之后,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偏离宪法精神的变化,执政的共产党特别是其领导人逐渐养成以个人意见主导政策、以政策替代法律的风气,其结果导致发生了反右斗争扩大化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样的违宪事件,前者严重地摧残了知识分子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后者则导致了10年之久的社会动乱,普遍践踏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完全背弃了五四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的基本任务,即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实施宪法的条件(如统一战线、全国人民的团结、各民族的团结)都不便写成条文……不如放在序言里容易说得清楚,说得透彻。该宪法颁布不到一年,即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会议公报重新强调国家的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和依法治国中的神圣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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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之前,新中国宪法的制定者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宪法是否需要序言,如果需要,是完全照抄前苏联宪法还是应该体现中国革命的特色呢?当然对于西方宪法序言那种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和价值观,1954年中国人在撰写宪法序言时显然是拒斥的。关于权力,他说是专属于无产阶级的: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5}在他所主张的五权宪法中,除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借鉴西方三权分立说之外,考试权和监察权基本上是改铸儒家传统而来。1954年的中国宪法有940字左右,1975年的宪法有800字左右,1978年的宪法有1 200字左右,1982年的宪法有1 800字左右。

规定在序言里的东西,虽然不写成条文,但也具有宪法的作用。……今以外国输入之三权,与本国固有之二权一同采用,乃可与世竞争。{4}礼本来是周公制礼而形成的一种贵族专属权力,可是到东周的孔孟时代,儒家的人已经在提倡将其平等化的权利,以便适用于社会上更广泛的人群,反映了儒家作为平民教育家和思想家的理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这九部宪法,也可以看成是中国现行宪法的历史前驱。

因此,中国乡村的人和地位高的人所遵守的礼节是相同的。如1977年的前苏联宪法序言有1 400字左右,1972年的朝鲜宪法有1 100字左右,1976年的古巴宪法有750字左右,1992年的越南宪法有75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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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的消极影响不易一时消除,当时人们的思想上左的痕迹在七八宪法中仍然有明显的反映。这大概是全球化时代文化交流中的异质文明吸引力的表现,如西方人讲现代行政法的渊源大多对中国传统的科举文官制推崇备至,就中国是世界文明体系中持久力最突出者而言,西方人从其法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看到了近代宪法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色,因而对于中华法系的评价要比中国自己保守的学者和教条化的政治家更为客观和积极。

而民国时领导制宪活动的孙中山也都承认:吾人采取外国良法,对于本国优点亦殊不可轻弃。按照中国文化传统天人合一的理念,礼是指天经、地义、民则,与西方神人相分传统中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天赋人权比较,可以展现中华民族的信念特色。{10}他在这里所做的解释,主要是针对西方系统和社会主义系统中宪法序言的差异性而引发的争论。将党的宗师和各代领袖的思想写人序言是文化大革命中七五宪法的首创,如果沿袭下去,此条文句将会越写越长,党章的原则与宪法的精神保持形式的统一,能否在国家的实际社会生活中有效地促进党的思想先进性和指导性、宪法的权利平等性和社会的正义性三者之间的互动与和谐,这恐怕是一个需要实事求是地认真思考的问题。按照现代流行的法律观点讲,宪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最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根本大法,这部根本大法除了在西方近代被冠以宪法名称以外,它还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世界各古老的法系里,如中国古代的礼制以及英国中古的《大宪章》。不过,参与本次制宪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不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而是通过民主协商途径产生的,从选举代表到一致通过宪法的大会都是在极端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仅有的特殊情况。

从法国近代宪法的经验看,这一点是比较明显的。所以,在理论上讲,美国宪法精神中的权利是优先于权力的,其观念养成不是社会革命的实践,而是孕育于其西方宗教传统的价值观,也被美国人自称为白色盎格鲁撒克逊新教精神(WASP),这便是它们最核心的价值观和人权观,甚至认为它超越了一切其他形式的权力。

当然,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主要表现在通过分权来限权(separation of powers aims at checks and balances),所以,他对中华法系中礼的理解,还不能达到宪法精神所要求的限权与平等的高度,而对礼的契合近代宪法精神的理解,孔子当时就作出了深刻的阐释,他说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序言被赋予章条内容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在它们之间保持统一性,这对于修宪技术来说有轻重顺序不易平衡的困难,对于适用法律来说,具体是依照序言中还是章条中的精神也难于把握。

在西方近代宪政思想上举足轻重的学者孟德斯鸠曾对中国传统的礼制做过这样的评论:中国的立法者们主要的目标,是要使他们的人民能够平静地生活。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

在文化大革命中,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1975年1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建议并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七五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现在我们所知道的宪法体系,无非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个大类。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袖毛泽东曾经说道: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当我们的社会发展到动员一切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时,人民的意识形态和专政的权力就不再是公民权利的前提和限制了,相反成为后者的政治义务,这种转变不仅使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置于国家机构(第三章)之前,以示其重要性,而且最终使我们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人权写入宪法。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美国独立战争之后颁发的《美国宪法》(1789年)和法国大革命期间国民议会所制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是近代西方最早的成文宪法,其根本旨趣是保障天赋人权所体现的平等权利和为此目的而以君权民约思想所限制的政府权力,突出权利对权力的信仰上的优先性。

从大的类型方面讲,这种序言的特殊性是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体系的。另一方面,序言的内容涉及党的意识形态和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部分会越来越多,篇幅也会相应变大,公民以及适用法律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也很难从序言中领会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通过序言有效地树立对宪法的信仰也变得更加困难。

通过现行的八二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我想结合中外制宪和修宪的基本情况讨论宪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就序言的内容看,西方体系的宪法序言基本上一两句话表达对于立法的目的及对法律的崇高信仰,要么用上帝或蕴含在基督教文化中的自由、正义、公平、博爱,如希腊宪法(1975年)序言中的以神圣的不可分的三一真神的名义制订本宪法、德国《基本法》(1949年)序言中的我德意志人民,认识到对上帝与人类所负之责任……制定此基本法、美国宪法序言中的……树立正义……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以及法国宪法《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规定并作为1964年宪法序言中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共同理想为基础……而设计的新体制这类的语句,简练地表达了其形成与宗教传统中的基本价值观与立法目的的关系,用宗教传统中固有的上帝是正义之神、上帝是立法主、上帝具有自由意志、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观念,突出公民对于宪法的普遍信仰。

这些差异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序言的字数容量。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二、现行宪法的传统与体系除了1949年共产党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之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至现在,中国已经制定了四部宪法以及相关的宪法修正案。1976年9月9日,亲自领导文化大革命的共产党领袖毛泽东逝世,同年10月6日,中央政治局决定逮捕毛泽东制造的文化大革命这场政治和社会动乱的核心成员—四人帮,果断地终止了动乱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

在设计和制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原宪法草案中曾有这是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提法,毛泽东就此批评说,不妥,因为中国近代以来已经制定过9部宪法,要求制宪时必须尊重历史,而不能背叛历史。与西方体系中的宪法相比,社会主义体系中的宪法序言在整个宪法正文中所占比例突出地大,而在社会主义体系中中国类型的宪法序言容量之大更为突出。

到秦汉以后,不仅根据春秋大义使乱臣贼子有所惧,而且科举考试、唐律一准乎礼,甚至历代农民替天行道的造反,都蕴含着中国传统中的天命权利思想[中国人因此将西方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直接翻译为天赋人权]。{12}信仰天下为公的人就是大同社会中的公民,其所有的自然权利是从天命之谓性中进化而来的,与西方传统由上帝制造和挑选略有不同。

在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之下,现行的宪法能够明确宣示对于人权的保障和对于执政党的领袖、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军队的权力限制,肯定宪法的最高政治地位和制度原则上的最高权威性,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思想和制度创新,它表明,共产党及其指导下的制宪机关以宪法的形式向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做出了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庄严承诺。八二宪法及其相关修正案在尊重和保障权利的宪政精神指导下,已经将人权写入宪法,也明确了通过限制各种权力和分配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具体宪法条款,为公民和社会重树对宪法的信心、维系宪法的权威、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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